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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政执法刚与柔的博弈
From: 《运输经理世界》2008年第4期总第338期    Author: 蒋青松

 

 

非法运输是运政执法的重心所在,也是社会的热点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自用车辆增多,非法运营车辆也与日俱增,用于非法运营的车辆车况普遍较差、车辆技术性能得不到较好的保障,容易出现事故,且这些车辆的保险范畴属于自用车,一旦因运营而发生事故,因超出保险范围,保险公司会拒绝理赔,这可能给广大群众带来生命与财产的巨大风险。

由于打击车辆非法运营的法定职责属交通运政部门,如果非法客运泛滥,安全事故一旦出现,交通运政部门将对诸多风险难辞其咎。另外,因为非法客运干扰了正常的运输秩序,抢走合法经营者的客源,必将在合法经营者与非法经营者之间产生纠纷,有的还发生矛盾激化而引发了班线客运经营者的上访。治理非法客运,是摆在运政部门面前的重要社会责任,也是重要的份内之事。

然而,在运政执法者面前面临着诸多困惑:在打击非法客运中,如果过于用力,则会产生社会矛盾。如果过于松懈,则会滋生更多非法运输。

这是因为,现在从事非法运营的驾驶员群体不在少数,他们靠从事有风险的非法经营而取得收益,用于维持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这些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法律责任较重,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可见从事非法客运最低处罚为3万元,这对从事非法经营者来说,设置了一道高压线。如果说运政执法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应该说会相当规范,但事实是运政执法中的处罚却难以到位。这有诸多原因,一方面是运政部门难以抵挡来自领导及其他方面的压力,不得不对非法运营者处以较轻的处罚;另一方面,面对较重的处罚,非法经营者会产生一些诸如跳楼、自焚等过激的行为,或暴力抗法,这对运政执法造成巨大的阻力,为了妥协,不得不做出让步。

所以说,目前运政部门显得力不从心,若因执法过于刚性出现不稳定事件,党政领导会对运政部门问责。而执法如果增强柔性,则达不到处罚的目的,非法客运会依然盛行,安全隐患会潜在地影响着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运政部门理所当然地遭遇了执法的两难,难以找到平衡点,在非法运营社会影响大时便出重拳,而面对一些阻力则会作出一些让步。因此,从执法的实际情况来看,在立法上应该再增加自由裁量的幅度,降低处罚下限至1万元为适中,同时,为了防止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可对自由裁量作出具体的限定:

一是降低处罚下限。法律设定处罚的目的是在于教育与惩戒,运政执法也不是让一些车主因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而课以重处。从我国以德治国的现代法制精神来看,运政执法也应与教育警示相结合,加大运政法律法规的普法力度,增强社会的运输经营法制意识,最好是对初犯给警告,再犯便以重处。

二是探索教育警示措施。法律设定处罚的目的是在于教育与惩戒,运政执法也不是让一些车主因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而课以重处。从我国以德治国的现代法制精神来看,运政执法也应该与教育警示相结合,加大运政法律法规的普法力度,增强社会的运输经营法制意识,同时,对初犯给警告,再犯便以重处。

三是增强处罚刚性。运政执法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弹性很大,随意性很大,在社会上造成了对运管部门的不良认识。要改善运管部门的公众形象,就应该在增强运政执法刚性上着力,在先行教育警告的情况下,按照情节轻重,适当处以罚金,实现违法情节与法律责任的统一,做到情节相同,处罚大体相同,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能因为人为因素出现偏轻偏重。

四是加强执法监督检查。目前,对运政执法缺乏日常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处罚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很少有部门过问与追究。除人大加强法律监督,政府法制部门加大检查指导力度外,交通运管部门应加大内部的监督力度,上级运管部门对下级运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对运管部门都应定期开展或不定期开展执法监督活动。

五是创造执法的良好环境。运政执法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不配合,群众不理解,发生的冲突屡见不鲜,给运政执法人员造成了许多畏难情绪。要加大运政执法力度,各级政府应该重视交通运输秩序的管理工作,为运政执法作好坚强后盾,对暴力抗法证据确凿者,由公安部门予以严惩。探索公安、运政联合执法的模式,增强运政执法的效能。

六是规范执法行为。运政执法在增强刚性的同时,也应着力于“柔”的探寻,也即人性化的执法建设。首先,端正运政执法的动机是十分必要的。其次,应该着力提高运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从理论素养到实践能力都应加强培养,使他们在法律框架内,按照正确的程序执法,这样才能有利于运政执法的公平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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