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源头 强化责任——解读《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
| From: 《运输经理世界》2008年第4期总第338期 Author: 邵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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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交通部最新发布的《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简称《规范》),全国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必须从车辆的转向、制动、传动、照明、轮胎、悬挂、车身、随车安全设备八个方面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检,客车经检查合格后,持24小时内有效的“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才准予报班。
据称,这项自2008年3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推广实施的《规范》,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紧密围绕“三关一监督”
据统计,截至2006年年底,全国共有等级汽车客运站11757个,平均日发班次128万个,平均日旅客发送量1779.9万人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如何,关系公众安危,影响行业形象,波及企业生存。如何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机制,不断深化道路运输业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已成为各级交通部门推进传统交通业向现代交通业发展进程中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近年来,交通部在深入调研行业实际、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结合交通部门的职能,按照“明确职责、找准规律、立足防范、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的工作思路,围绕“三关一监督”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大力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立法治本、源头治本、政策治本力度,着力推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三不进站”、“五不出站”
《规范》明确规定汽车客运站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客运站领导和工作人员实行“一岗双责”制度,既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又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规范》高度概括了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核心,即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五不出站”是指: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机制
《规范》明确规定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其中,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级以下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范》要求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并负责监控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运营,向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报告安全隐患,提出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同时,《规范》明确要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20小时以上培训,以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设立安全生产保障金
《规范》要求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不低于上年度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总额的0.5%,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支出,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等。
细化安全生产三制度
为进一步引导汽车客运站经营者落实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进一步明确了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具体实施危险品查堵、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出站检查等三项制度的工作程序以及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
危险品查堵制度:《规范》规定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危险品检查工作程序、设立专门的危险品查堵岗位、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实施危险品查堵工作。其中,一级汽车客运站必须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二级以下汽车客运站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安装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提高危险品查堵效率和质量。
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规范》要求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指定专门的安全例检人员,设置专门的检查场地,配备汽车安全检验台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对符合要求的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并经签字后出具24小时内有效的“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完备有效后,汽车客运站调度部门才准予报班。
出站检查制度:《规范》规定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的“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和实载旅客人数以及驾驶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件等相关情况进行检查,不符合条件的客车和驾驶员不得出站运营。
车辆安全例检八大项
为进一步明确汽车客运站实施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的工作要求,《规范》从客车的转向、制动、传动、照明、轮胎、悬挂、车身、随车安全设备八个方面,明确了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的内容和要求。《规范》要求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这八个方面的检查项目及要求,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不检或漏检的车辆(因车辆结构原因需拆卸检查的除外)一律不得出站运行。
此外,《规范》还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管理总体目标、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岗位设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生产评价考核与奖惩、应急预案、安全生产举报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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