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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行业平均利润率的计算中还应考虑诸如罚款、乱收费等非理性因素。
出租汽车的运价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组成部分:起步价格、公里运价、计时运价、返程空贴和夜行运价。一般在价格制定和调整时,主要考虑前两个因素,在一些较大城市和出租客运市场比较成熟的地区,也会制定包括全部内容的完整的运价结构。
起步价格是指出租汽车的最低价,即在基本运距范围内的价格。
公里运价是指出租汽车在基本运距以外的车公里单价。
计时运价是指出租汽车等待乘客或运行速度较低时加收的计时费用。
返程空贴是指出租汽车的运行距离超过规定里程(一般是按营运区域的半径计算)时加收的回程空驶费用。
夜行运价是指出租汽车夜间运行时加收的补偿性费用。
在上述运价构成中,起步运价和公里运价是最重要的价格因素,返程空贴和夜行运价也常常被采用。但计时运价比较特殊,要根据当地的道路情况、交通状况、收入水平、承受能力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慎重选择,实施这种计时收费方式也会收到许多社会效益:
1.可有效规范出租车行车秩序,极大减少例如截头猛拐、闯红灯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2.可有效提高服务质量,大大减少短途拒载现象,减少乘客的投诉,更方便于乘客。 3.可缓解驾驶员的心理压力,是对延伸服务耗油耗时给予的经济补偿。
此外,出租汽车的价格体系中还要考虑到长途议价问题,规定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的收取问题,尤其要考虑建立起出租车价费联动的长效价格机制,及时应对市场环境的突然变化。
运价制定与调整的原则
一是优质优价原则。车型发生重大变化时,投资成本成倍增加,乘客更加舒服了,出租车形象提高了,就应该优质优价。
二是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要考虑居民收入增长水平,还要与同等城市水平相比较,既不过高,也不过低。
三是公平负担的原则。就是说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承担成本的增加部分。
四是价格政策相对稳定的原则。指价格一旦制定或者调整,一定时期内要保持相对稳定,更要有一定的预见性和超前性,变动不能过于频繁。
五是高度重视行业稳定和社会稳定的原则。出租汽车行业代表了一个城市的形象,这个行业情绪顺了,有积极性了,行业就稳定了,就会给城市带来生机,保持大局的稳定。
听证之前的准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出租汽车行业的价格制定和调整必须建立听证制度,通过听证会来征求消费者的意见,讨论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听证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一般情况下可由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主要内容:
1.申请单位概况:要介绍清楚本行业的基本情况,说清楚进行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的必要性。 2.申请项目:说明运价制定或运价结构调整的具体名称。 3.申请项目方案:要对现行运价或本地区行业发展的实际水平做出说明,进而提出运价制定或调整的建议方案。一般说来,可以提出2—3个备选方案,其中之一可能是申请单位认为最理想的方案,一个是次优方案。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这些方案的提出是经申请单位详细调查研究、反复测算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行业、企业、车主、驾驶员、专家、消费者)意见的结果,也是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沟通、协商、交换意见的结果。 4.运价制定与调整的依据和原则 5.运价制定和调整的理由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行业盈利水平、现行运价及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等城市和地区的比较。 ②车型结构发生较大变化,造成投资成本、经营成本大幅增加。 ③运营成本的变化情况,尤其是燃料成本对行业收益的影响。 ④现行国家政策、文件精神,比如现阶段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81号文件,贯彻《劳动法》,为驾驶员缴纳“三金”的要求。 ⑤对行业稳定、社会安定的影响。 ⑥运价的制定或运价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城市品位、城市形象,有利于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6.运价制定和调整的基本评价
出租车的价格政策性很强,行业主管部门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有关工作。目前,要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要求,针对因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造成的出租车营运成本增加,按照出租车企业、司机、乘客合理负担的原则,适当调整出租车运价水平和运价结构,使运价结构更趋于合理,增加出租车公司和驾驶员的收入。 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由于市场需求大、承受能力强、对价格的敏感度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运价,缓解油价上涨带来的影响;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提高运价反而会减少客源,因此应当采取降低起步里程和起步价的办法,吸引短途客源,增加收入。
还应积极探索建立应对燃油价格调整的长效机制,实行运价与燃料油价格的联动。运价调整了,经营者心情舒畅了,也为进一步促进和完善出租车管理机制,提高全行业服务水平,打造出租行业服务品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运价调整的同时,政府和社会各界也会对行业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主管部门也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作者系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副处长)
附文:出租车运价调整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议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意见,讨论其必要性、可行性”。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三条规定:“实行政府价格听证的项目是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中关系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明确要求:“对于出租汽车行业因油价上涨等因素增加的营运成本,各地要在核定成本费用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出租汽车运价和计价结构”。
■国家建设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J5024—1997 电子式出租汽车计价器》(1997年5月21日发布、1997年12月1日实施)文件中明确规定:“出租汽车载客行驶速度低于每小时12公里时,可以实行时距并计的计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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