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信息化监控为何好事多磨? |
| From: 《运输经理世界》2008年第01期总第335期 Author: 余锦境 张琳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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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起2006年11月张家港保税区润通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淮连高速路以及2007年4月张家港吴中区燃气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太仓发生的两起交通事故,运输企业老总们不约而同地表示,事故能得以妥善处理,得益于车上安装的GPS实时监控及管理信息系统。事故发生时,车辆的运行数据都被十分准确地记录下来,这对善后处理起到了关键作用。
GPS或行车记录仪等科技手段在运输实践中的良好应用,充分印证了运输信息化的监管手段为道路运输安全发挥的屏障作用。为使信息化监控推广应用工作有法可依,近几年来,各地区皆加快了对安装和使用GPS、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立法进程。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安全生产法》,浙江、山东、河北、四川、贵州等地制定下发了相关的法规和规定,对GPS、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安装使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一些省市还制定了激励政策,引导运输企业安装使用GPS,如浙江、广西、四川、山东等地按照安装数量向企业下拨补贴经费;此外,交通部门还将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作为运输企业运营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制定行业规范,加强技术指导。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管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国现在大部分省市已开展了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的推广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在用的营运车辆有8.9万辆安装了汽车行驶记录仪,有13.2万辆安装了GPS。北京、河北、上海、浙江等地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覆盖率已达85%以上。
值得一提的是,苏州市运输管理处通过技术创新,将GPS车载终端和行车记录仪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安装超载电磁感应传感器的基础上,实现了车辆调度管理、位置查询、防盗反劫、实时称重、应急运输、超载超速报警等多项功能,从而达到了对危货运输的无缝监管。
虽然当前各地的运输信息化监控工作成绩喜人,但从全国范围来看,这种现代化管理手段的应用还属于起步阶段,许多运输企业对此依旧是隔岸观望,不敢轻易试水,运输监管工作仍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我国尚缺少对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管理方面的配套管理法规以及相应的处罚依据,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推广应用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在一些地区,各部门之间、部门与企业之间对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的安装认识不一致,如要不要强制安装、在什么种类的车辆上安装、安装GPS还是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以及安装的产品型号等问题上,相关部门和企业的认识有待进一步统一。
此外,《汽车行驶记录仪》标准没有规范各类开关量的数据格式,缺乏统一的产品生产、应用、管理标准,以致目前市面上存在各产品之间的接口互不兼容,软件不通用;产品扩展、升级能力差,企业、监管部门数据采集困难;记录仪的安装维修校准体系没有有效建立,数据可靠性难以保证;产品故障率高、售后服务无法及时保证,服务网点、人力与资源缺乏等方面矛盾凸显。
也有声音呼吁,运输企业人应进一步激发其应用运输科技的积极性。一些运输企业担心入不敷出,不愿在GPS或者行驶记录仪上加以投入;部分驾驶人认为汽车行驶记录仪只是用来监视自己的一个电子产品,而不是保障生命安全的“护身符”,驾驶员人为破坏仪器的情况屡屡发生;有的企业车辆虽安装了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但只是把它作为应付检查的门面。另外还有GPS的费用收取混乱等种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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