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被罚事件为何难停歇? |
| From: 《运输经理世界》2008年第01期总第335期 Author: 熊燕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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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在一片公交优先的主流呼声之外,公交行业违规违法遭处罚的新闻此起彼伏。
7月16日,沈阳市公布十起违规违法案件,其中首次处理公交企业,“这是近年来,首次对公交企业进行公开处理。”沈阳市交通局副局长刘晶说。
沈阳康利巴士有限公司240路部分驾驶员,因与本企业发生劳资纠纷,在5月23日17时左右,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造成大车隔,影响了公交行车作业计划的正常执行。依据相关规定,对沈阳康利巴士有限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并责令企业整改半年,整改期间不得参与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投标。
沈阳天益巴士有限公司265路公交联营部分车主,以新开公交线路部分区间与其并行,影响其经济效益为由,于6月6日7时至11时左右,组织部分车辆擅自下线,干扰了全市公交夏季运营方案的执行,破坏了正常的交通运营秩序。决定对天益公司通报批评。
以前,很多省份的执法者大都是对违规违法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处罚,这次在公交企业进入处罚视野,肯定有利于从源头上加大处罚手段和力度。
如果说2007年公交企业异常运行被罚尚属正常,那么普遍存在的原本司空见惯的公交车超载,也屡屡被罚,不得不引起公交公司和社会的关注。
据《人民日报》报道,云南省陆良县两起公交车超载被罚事件一时成为众人议论的话题。7月13日,云南曲靖市中级法院对两起超员公交车司机状告交警案作出终审宣判,法院终审维持了交警部门对超员公交司机作出的处罚决定。因公交车超员不服交警判决而诉至法院的案子,在云南甚至很多其他省份都未曾体验。
在曲靖中院的庭审中,两公交司机提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超员的规定,只适用于对公路客运超员的定性和处罚,并提供了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证实交警适用法律错误,同时引用国家建设部及有关部门公共车辆行业国家标准按0.125平方米计算标准,不按座位计算的规定。
对此,曲靖中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法”,并没有排除城市公交车辆。而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属于学理上的解释,不符合《立法法》“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因此公交车应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约束。
另外,按照“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规定,“核定人数”是判断机动车载人是否超员的合法依据,而对机动车人数的核定属于行政许可范围,不属于此案审理范围,两司机若对该许可有异议,可另行依法处理。据此,曲靖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百姓往往看到的是,如果要禁止公交车超载,那肯定要增加公交车数量,交通会更拥挤。其实,此案未必没有暴露出由不同部门参与或在不同背景下制定的法律、法规相互不匹配的现象,应该对有关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完善,尽快统一相关立法,统一执法标准,才能真正解决此类问题。
而从另一侧面看,作为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城市要化解公交车超载,至少还受到以下因素的制约:一是城市人口激增和人员流动加剧,使城市交通面临着巨大压力;二是多数人出行还只能依赖价格较低的公交,百姓有时能挤上公交车就算是幸运的了;三是无论公交行业还是公共财力,都还无力增加充足的车辆以达到公交车不超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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