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非邮政快递企业经理认为,由于《行政许可法》的设立许可原则规定申请人是要经营带有普遍服务特种业务的对象,而快递企业不经营上述业务,因此不宜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但为了规范管理和服务好快递业,有必要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违反《行政许可法》设立许可的基本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只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从事特种经营并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业务(如邮政服务业的邮政专营业务和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才符合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
该法同时规定属于市场经济范畴的经营事项可以通过有关公民个人、市场主体、行业组织和中介参与,政府事后监督等方式解决,而不要设立行政许可。
而各类快递企业申请经营的是除了信件专营业务以外的快递业务,各类快递企业(含邮政快递企业)自负盈亏、自主定价并随行就市,属于参与快递市场经营的竞争性业务,显然是不应该实行许可制度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切实可行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我国商务部门从2004年7月起,已经对包括中外国际快递企业在内的国际货运代理业由行政审批制改为了备案制,并已经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法规,实现了有序的衔接与行业管理,受到了中外企业的欢迎和社会的肯定。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参与快递业的发展和管理,有利于衔接我国开放速递服务的入世承诺,扩大我国快递业行政管理改革的成果。新的《邮政法》草案不应当倒退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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