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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标准为何意义大于实际规范能力?
From: 《运输经理世界》2008年第01期总第335期    Author: 张起花

 

   2007年9月21日,为规范行业服务,国家邮政局正式向社会发布了我国快递行业第一部服务性标准《快递服务标准》,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个由国家邮政管理局牵头,国家邮政局和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负责起草的标准,在通过技术委员会审查前,已经六易其稿。

    自上个世纪90年代初,我国民营快递企业崭露头角,并逐步发展至今,国内大小快递企业已达3万多家,市场规模已达300多亿元,而且每年还以超过30%的速度增长。然而,十多年来,随着快递企业的增多,业内企业鱼龙混杂,很长时间内无服务标准可依。首个《快递服务标准》的出台应该说必要而及时。

    但众口难调,虽然《快递服务标准》在发布前的征求意见阶段,对存在争议的最低收费标准、从业人员数量、限时服务等进行了修改,标准发布后,部分民众对于具体的标准仍存有异议。业内人士认为,此标准的出台意义大于实际的规范能力。

    关于快递服务费用最低价格标准,之前,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 “同城快递服务费用不应低于8元人民币,国内异地快递服务费用不应低于12元人民币”在发布的标准中被删除,只规定服务费用的设置原则,明确快递企业应当按照《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不应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相关消费者、经营者的利益。

    目前,在一些竞争激烈的地区,很多同城快递是5元起价,有的甚至只收3元,市场已随行就市。此项规定虽然明显有利于民众享受市场化带来的实惠,但也给各快递企业在定价方面很大的自由度,企业可将市场发展状况与自身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定夺。灵活度过大,企业执行起来未必会完全参照标准,行业内恶性竞争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除了删除最低服务费,《快递服务标准》在快递公司的规模上也做了一定的修改,从业人员的最低数量要求由20人调整为15人。

    对于根本没有多余资金来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企业,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益也就无从谈起。此项规定对限制不合规物流企业的发展能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因为此规定仅仅是一个行业标准而非是带有强制性的法律条款,限制作用非常有限。

    同时,发布的标准将服务时限的表述从工作日改为小时,以便减少执行的歧义,这也使消费者与快递企业更加清楚自己的权益。此前,征求意见的《快递服务标准》,对快递服务时限进行了限制,快递公司在彻底延误期限内如不能送达快递,消费者有权以快递丢失为由索赔。

    与国内快递企业相比,安全性和时效性是国际快递巨头的优势,未来的发展中,这两项势必是竞争的砝码。随着我国民营快递企业的劳务成本优势逐渐淡去,民营快递企业唯有努力提升自身业务的安全性和时效性才能与国际企业相抗衡。而标准当中的时限显然有助于促进国内快递企业的自我约束,有了这样的明文标准,各企业操作起来至少会有个参照,但至于是否会完全参照标准,主动权在企业决策层。

    另外,《快递服务标准》对快件 “损”“失”的赔偿标准作了详细界定。

    这些界定对规范快递企业行为,保证服务质量和快件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促使我国快递业有序竞争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根据我国目前中小快递企业的发展现状,企业在短时间内还是无法达到标准的要求。
业内人士称,标准中的这些规定虽然无法让所有企业立即执行,但很有可能作为今后新《邮政法》中处罚部分的基础,成为规范国内快递行业的法律标准,所以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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