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运输企业来说,如果有保险公司能够把公司的各种财产险、责任险,甚至员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都一揽子受理下来,或者有保险经纪公司帮他们打理这些事情,总会比企业自己特别抽调几个员工来负责更节省、更专业,从投保到结算、理赔、危机处理等,也都会更加顺畅。
赵艳认为,在中国,保险的发展还跟不上物流业本身的发展。针对道路运输行业来说,责任险在各保险公司的操作还处在起步阶段。虽然经过多年发展、探索,中国的保险产品已经得到不断完善和改进,但相对于客户需求和市场发展变化等仍显滞后。
仔细你的运输保险
“21世纪,汽车、房子、保单!”—安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艳开篇明义,说明保险之重要。
赵艳提醒,在做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更多地站在自己保险人的立场上为己考虑,而我们的运输企业往往因为保险知识的缺乏,很多事项在投保时就没有明确和落实,一旦出险就会带来理赔上的诸多问题。
比如,一栋大楼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向保险公司投保,在发出的保险招标书中,必须把规划仔细地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说,任何细节,只要是风险加大了,就应该增加保费,保险条款应该将所有可能的安全隐患等尽可能约定清楚。比如,防水防火设施是否齐备、电路设计是否合理等,如果出险后发现有这些方面的违章建筑等,保险公司提出局部拒赔也就是合理的了。
而事实上,我们也许并没有这种清晰而明确的概念。施工方很有可能心血来潮,认为六层的大楼完全有可能再加盖第七层楼顶。万一某一天由于电焊火花四溅等造成着火,那么保险公司一定会拒赔损失的,因为楼体的基本情况已经发生了改变,当时投保时的情况发生了改变,而投保人并没有事先如实告知或约定相关处理办法。这样的案件在中国非常常见,在运输业保险中更是屡见不鲜,但是还没有引起业内人士足够的认识和深刻理解。
下面的故事是赵艳讲给记者听的—
大连某个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接到了自己的一个大客户委托联运的订单,这是一批价值380万元的精贵设备。几次劝谏客户购买货物运输险未果,该货代公司只好自掏腰包投保了平安保险公司的货物运输一切险,然后委托一家个体汽车运输公司负责其陆路运输(该汽车运输公司也购买了50万元承运人责任险)。没想到,在陆路运输过程中真的发生了意外事故。甲方承保的保险公司接到报案,经过查勘核损后,确认了价值380万元的设备全损。
所以,平安保险公司决定,在获得托运人权益转让后,向其支付了380万元货物运输保险的赔款。随后,平安保险扣除了货物残值后,又向汽车运输公司提出了大约370万元的索赔要求。
汽车运输公司听到之后感到非常生气:“真是可笑,我从来都没听说过,保险公司怎么会来问我要钱?”于是置之不理。
可是,从平安保险的角度来讲,事故是直接由汽车运输公司的过失造成的,有理由要求追偿。平安保险公司最终将其告上大连海事法庭,并得到了法庭支持。根据法庭判决,汽车运输公司投保的中国人保公司直接将50万元打进平安保险的帐户,这样,汽车运输公司还欠平安保险320万元—这已经足够使好几家个体汽车运输公司倒闭了。
此案件在当地汽车运输市场的影响很大,因为这真是前所未有的结局,所有的运输公司都认为保险公司问运输企业要钱确实太可笑。然而,法不容情,判决下来之后,这家国际货代公司一时间再也无法找到愿意给他们运货的公司了。
法律框架下的保险利益再认识
赵艳接着说,这事情弄得这家货代公司老总非常困惑——这位做国际贸易的老总,很善于钻研,找了很多家保险公司咨询,但他“被说得云遮雾罩,甚至感觉他们都像是骗子”,因为法律上的很多东西很难言传清楚。
那么,究竟是什么引起如此大的争议呢?是因为大家一直都认为,只要投保了货物运输一切险,发生事故后都是由保险公司来负责赔偿,根本没想到保险公司还有代位追偿的权利。针对运输代理的风险状况,赵艳向记者进行了如下的保险对策分析:
运输代理人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代办货物运输业务的机构。它既可以向货主承揽货物,也可以代理货主向承运人办理托运,且可以兼营两方面的代理业务。根据代理人的性质和地位,代理人可以公开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公开委托人;也可以公开自己的身份、同时公开委托人的身份;还可以不公开委托人而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因为代理地位的不同造成运输代理人负有不同的责任,但根据有关法律,承运人责任同时适用于契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他们都负有赔偿责任,应当负有连带责任。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遇到的风险首先是货物损失,可能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火灾、爆炸,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造成货损等。
其次是第三者责任风险。被保险人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因为运输代理人在货物运输中的性质和特殊地位,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缴付保费,保险人根据保险条件和保险责任承担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意外损失的经济赔偿。
但根据保险利益原则,承运人对其承运的货物是具有保险利益的,但其对货物本身并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因为承运人对其货物不具有所有权、抵押物权等,而仅仅是对其作为承运人对货物所承担的完好运输、保管货物及完好交货的责任及风险,或者说由于其疏忽或过失等原因造成货物损失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的责任具有保险利益。承运人应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以转移其可能承担的经济赔偿的责任和风险。
况且,根据货运保险条款,“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由此可见,货物运输保险并没有完全保护运输代理人的风险。所以运输代理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还应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诉讼费用或仲裁费用、为缩小或减少对承运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由此可见,真正保护承运人利益的是承运人责任险。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实际上是货主的利益,属于不可抗力,在多数的货运合同中,承运人是免责的。同时,我们可以通过多个被保险人的特别约定同时解决契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扩展第三者责任险,来扩展承保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造成的第三者的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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