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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整治外挂毒瘤
From: 《运输经理世界》2007年第01期总第323期    Author: 本刊记者 熊燕舞

    挂外地牌开当地车,走本地路赚当地钱,却无需缴当地税费,道路货运“车辆外挂”已经成为一个全国性问题。全国交通能否“一盘棋”,规费征收标准能否统一,这些问题在2006年外挂车治理过程中显得异常尖锐。

    新修订的《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6年1月起实施,这一法规为整治“移民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对“移民车”的经营行为专门作出了明确规定:“非本省驻点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本省驻点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须到本省营运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并按本省规定缴纳规费”。

    从2006年3月15日开始,浙江交通、公安、工商、税务、经贸委五部门采取法制政策组合、管理职能组合、整治步骤组合等方式,严厉打击货车外挂行为,外挂车“回家”成了当地运输业的一道风景。

    据调查,浙江货车挂外省牌照占16%,有意将新车直接落户外省的货运企业占95%,每年税费流失超过7亿元。到2005年年底,浙江全省外挂车辆有44000余辆,20余万个吨位。

    浙江省与其他一些省份相比,在货车税费缴纳标准、车辆上牌管理严格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内蒙古对新增车辆三年内养路费减半收取,一个吨位年相差1500元,一辆10吨货车仅养路费一项每年相差1.5万元。在税收差异上,以浙江省和江西上饶单车税率为例,一辆10吨车辆外挂上饶将比浙江省少缴营业定额税8000元左右。

    “外挂车”怪胎打了征费政策不完善的“擦边球”,既损害国家利益,也影响运输市场秩序。从我国明确公路养路费“一地缴纳,全国通行”政策开始,特别是货运市场逐步开放以后,车辆外挂便如同暗流般涌动滋生。时至今日,全国半数以上省份的道路货运市场存在车辆外挂现象,个别地区的外挂车辆占到该地区货车总数的80%。外挂动辄造成一省上亿元的税费流失。

    市场失灵政府出手当然天经地义。但在燃油税改革尚未实施,彻底纠正“大吨小标”尚需时日的情况下,解决车辆外挂就必须消除外挂给车主带来的规费实惠。如何妥善解决,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一种被认为较为有效的办法是平衡各地的公路规费标准。但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差异很大,车辆的营运状况也千差万别。即使全国征收标准统一了,有些地方还是可能为了本地区利益,随意降低计征吨位、降低征费标准等,仍可能出现大量外挂。

    全国政协委员李晓东建议,应修改道条,并出台《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在新规定中明确最低收费标准、最低包缴比例,对于低于该标准的,稽查地有权补征差额部分,以促进全国统一规定的贯彻执行。此外,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征费信息平台,实现征收数据共享。

    “外挂车”问题牵涉多省多地。由于公路养路费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内管理,交通部等有关部委制定的管理规定只规定了大的原则,具体实施细则由各省自定,导致各省之间政策差异较大。同时,一些省份为吸引周边省份的费源,不断出台优惠政策,加剧了交通费用区域差异化。

    当然,个别地方的管理部门也出现了不合时宜的急功近利做法,他们的出发点不是在如何管好驻点经营车辆,而是一门心思扑在如何揽取更多的外挂车辆前来缴费上,此举给业外人士及相关经营业主留下了“整治就是变相收费”的嫌疑,相信在以后的治理中,这些部门会有所调整,以便让外挂车早日顺利返回,筑巢本地,安营扎寨。

    为配合货运车辆外挂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浙江省在宣传上也下足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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