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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车船税”的三点质疑
From: 《运输经理世界》2007年第08期总第330期    Author: 毛建国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日前介绍,与原税相比,新税有四个变化:一是将车船税和车船牌照税合并为“车船税”;二是将其由财产与行为税改为财产税;三是提高了税额标准,幅度上限提高1倍左右;四是调整了减免税范围,自行车等免税。由此笔者产生三点疑问。 

        疑问一:国家税收为何要相关企业代收?新车船税是国家税收,而交强险由保险机构经办。国家税收通过保险机构收缴,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国税的严肃性,也给公民造成了不必要的误解。

        疑问二:税额的弹性幅度是否过大?新车船税对每种车辆的纳税额都给予了极大的弹性。其中,弹性最大的是载货汽车及工程作业车,税额为自重每吨16元~120元,上下浮动幅度达到7.5倍,给随意征收打下伏笔,税法的严肃性无法体现,也给舞弊提供了无限可能。

        疑问三:摩托车征收标准是否过高?根据标准,小型货车每年需缴纳360元~660元的税额,微型客车的标准是60元~480元,而摩托车每辆为36元~120元。摩托车只是公民的代步工具,而其他车辆却有营运功能,这样的征收标准,并没有明确分开自用与运营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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