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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超时处罚就是霸王条款
From: 《运输经理世界》2007年第06期总第328期    Author: 肖余恨
        据4月16日《齐鲁晚报》报道,在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了一晚的一货车司机因不能提供在服务区休息的发票等证据,被通知行车时间超了11个小时,加收1125元的通行费补费。后来,该司机提供了在服务区吃饭的票据,吃饭时间被扣除后,依然被加收了100元钱的“超时费”。

        恕我孤陋寡闻,看到这样的新闻,怎一个诧异了得。检索相关的交通法规,没有找到什么相关的可以收取此项费用的条款。再搜索一下才发现,全国大多数高速公路都有“超时费”这个项目。以《黑龙江省高速公路一卡通联网收费管理办法》为例,其规定如下:为了提高高速公路网的通行能力,制止逃费行为,除特殊情况外,严禁在高速公路网内超时行驶,违者按逃费处理。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网后,平均时速低于40公里即为超时行驶。下高速公路时,如果车辆超时,系统会自动提示车辆超时。司机如果能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据,收费员按正常的收费标准收费;司机如果不能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据,收费站就会以逃费处罚,按高速公路路网内距本站最大距离2倍的通行费数额罚款。这里的证据,主要是指在高速路服务区就餐、住宿或修车的发票等等。

        一般来说,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有最低车速限制,这是交通法上明文规定的,驾驶员真的这样做了被抓罚款,那自然是无话可说,但如果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时间没有对上,便要罚款,这是没有什么法理依据的。此外,即便有车通过“换卡逃费”和“倒卡逃费”,那也要交管部门提供证据、抓个现行才能处罚。自己图省事、要求司机提供证据证明因某种原因的“合理超时”,这是典型的举证倒置。还有,一些不便举证的情况也是存在的,比如,如果高速路上的车坏了,因自己修车超过时间,你让司机如何举证?如此处罚让人如何服气?

        如果打个电话通报一下,那么,有意逃费的车辆会不会也可以打个电话了事?交管部门又如何确认呢?

        根据国家规定,任何收费或罚款项目,收费方都有告知义务,而目前,绝大多数人不知道有“超时费”之说,从高速路入口到出口,根本没有任何提示说通行者要多少时间内到达某一出口,也没说明超时后有何处罚。况且,任何形式的收费或处罚,都要经过物价部门的批准,而“超时费”大多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自己单方面制定和强制执行的,我们找不到任何法律及合同依据,这是典型的格式合同,霸王条款!

        事实上,一些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也知道,这样的收费是站不住脚的。以广惠高速公路为例,以前也曾收取过超时费,但因为广东省政府和广东省物价局从来没有出台过允许高速公路上超时多收费的规定,所以,这类收费规定显然是违规的,故而已经取消了。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各地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为了自己方便,而将不方便置于司机身上,这种强行收费的方式,是应该予以叫停和取消的。

        以国外为例,欧盟国家没有超时处罚一说,倒有“限时”:为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而引发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规定,汽车驾驶员连续行车不得超过3个小时,全天行车不得超过9个小时。如果警察从“黑匣子”中发现司机超速、超时驾驶等违反规定的情况,将实行高额罚款和相应的行政处罚。所以,德国的司机开车每走两个多小时,就要停下来,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喝杯咖啡,休息一段时间再上路。

        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持有欧盟国家的长途汽车司机驾驶证可以享受免费叫点心、喝咖啡等待遇。别说咱们的高速公路服务不会提供免费的点心和咖啡,不磨刀霍霍大宰一通就算万幸了。如此一对比,感觉“差别咋就这么大呢”?

        类似这样莫名其妙的霸王“管理”还有许多。比如,现在有的司机为了防止误闯禁区、超速行驶,在车上自行安装了“电子狗”,但包括南京在内的交管部门都强行规定,安装此类电子产品一律要予以没收、处罚。交法上也并没有禁止性条款,交管部门凭什么如此强硬?难道是怕司机有了“电子狗”提醒收不到罚没款了?

        法不禁止即自由,这是常识,然而,在我们的生活中,权力部门不顾这样的常识强推霸王条款的现象,又何其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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