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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规范公交的法规广征民意
From: 《运输经理世界》2007年第06期总第328期    Author: 本刊记者 李拂帘

        4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从1992年开始酝酿,10多年来数易其稿。该《条例》将是我国首部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的法规,也是相关的法规体系的开端。

        通过立法即将颁布实施的《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公交优先;二是政府主导。其明确指出,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用事业,是为人民大众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应当优先发展。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的主体地位。

黑车最高罚20万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实行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许可制度。对于出租车行业,规定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符合运营车辆、资金、停车场所、驾驶员资格等有关条件,并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

        对于非法营运也就是黑车,《征求意见稿》规定,由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乘客不满意可“炒”公交线

        长期以来,公交车作为城市基础设施,一直以垄断性姿态出现,有的地方还将公交行业当成赢利工具。
《征求意见稿》则规定,如果经营者运营车辆不符合有关标准,或未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运营,或强迫乘客乘车,甩客、敲诈乘客,将由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及相应的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这样,交通出行消费者享有了一定的评判权、制裁权。

明确公交优先原则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和公共交通优先的原则。《征求意见稿》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优化运营结构,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一并报批。

停车场设施用地可划拨

        针对城市公共交通投入不足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投入,在轨道交通、换乘枢纽、场站建设以及车辆和设施装备配置与更新等方面,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城市交通建设,并向城市公共交通倾斜。

        在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相关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车辆段、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控制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为确保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对于违反此规定的行为,由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铁无应急预案最高罚10万

         金投入,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并依法承担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安全责任。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安全监测保障系统,并设置消防、防汛、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

        发生自然灾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后,经营者应当启动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抢救伤者、排除障碍、恢复正常运行,并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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