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道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而导致旅客伤亡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少运输企业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有些企业甚至因此而破产。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简称《道条》)对于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只是不少运输经营者没有认真学习、理解相关规定而吃亏。
《道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
由于旅客在购买车票时,一般不可能事先与运输经营者约定相应的赔偿问题,因此,出了事故也只能“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
根据《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1994年8月13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8月30日铁道部发布)第五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1993年11月20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17日交通部令第6号发布)第三条规定,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万元人民币”。可见,无论是参照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还是参照铁路旅客运输赔偿,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对于旅客伤亡的赔偿限额只有4万元而已。
这个赔偿限额与交通事故的伤亡赔偿额天差地别: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车主的赔偿责任是无限的,需要根据损害程度而确定,尤其是对方因事故而致残时,如变成植物人等情况下,车主可能要因此赔上百万元。
而事实上,运输经营者对于旅客的伤亡,其赔偿限额只有4万元。伤亡旅客要想获得更多的赔偿,只能通过保险等其他途径获得。旅客可能获得的保险主要包括运输企业根据法律规定投保的乘运人责任险等以及乘客自愿购买的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其他保险。
作为旅客,也应该进一步增强保险意识。在购买车票时,乘客应该主动购买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尤其是乘坐一些安全系数比较低的道路时,更应该有较强的保险意识。
作为运输经营者,应该认真抓好运输安全工作,依法参加各类法定保险。同时也必须增强相应的维权意识,万一发生了事故导致旅客伤亡,应该辨清伤亡者的身份是否属于旅客,如果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就只有4万元,运输企业也完全不必因事故而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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