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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眼”测速不算是违法?
From: 《运输经理世界》2006年第9期总第319期    Author: 孙化民

  市民喻先生驾车行驶时,被路上的电子眼拍摄下超速记录,交通队据此向他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对测速仪使用的合法性提出疑问,喻先生将交警部门告上了法庭。(6月15日《中国青年报》)

  喻先生胸有成竹:《计量法》里明确规定,“用于安全防护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另外,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中,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被列在第30项;而《计量法实施细则》也有明确规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按这些规定,“电子眼”应进行强制周期检定。但当喻先生要求交警部门出示拍摄其超速电子眼的周期检定证明,对方拿不出来,甚至不知什么叫“周期检定”。

  以不合法的路径使用“电子眼”,以此作为执法的依据,看似荒唐,实则暴露了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意识的薄弱。然而当地法院却认为,被告所使用的电子眼尽管没有经过周期检定,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

这就令人费解了,电子眼没有周期检定是违法,交警部门的电子眼没有周期检定不违法?这就等于说:你虽然违法,但你不违法。这不是互相矛盾吗?法院断定交警部门不违法的重要理由是周期检定程序尚未出台。这更显得荒唐了:难道法律已有很明确的规定,也有明确的实施细则,还必须画蛇添足再弄若干实施细则?

有关专家对此也表示,法院判决不合适,不能以“没有具体强制检定规程”为由违反上位法。

  如今,各种雷达测速仪、探头随处可见,交警部门依据电子眼开出的罚单满天飞。不否认,“电子眼”是检测司机是否违章的重要法律依据,也为维护交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法律服务的对象不是权力,而是公民。

  从这个意义上说,“电子眼诉讼”是一场公益诉讼。遗憾的是,法律执行者对法律的误读,在这里给“电子眼”非法上路“漂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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