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对承运人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而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及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其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情况等,或需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都作出了严厉处罚规定。唯独未提到托运人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危险货物,应该对托运人如何处罚。
如何处罚违规托运人? 托运企业抓到此软肋,与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同流合污,置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赚取非法利润。笔者建议,应尽快修改相关管理规定,除承运人要受到经济处罚外,托运企业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约束可促使货主在选择运输企业时,除了考虑价格,更把运输安全放在重要位置。 交通部门负责稽查,只能处罚没有危运资质的运输企业和车辆,无权追究托运人的责任。追根溯源,托运人的责任则不可推卸,若想从源头上根治此种现象,必须追究托运人的连带责任,使托运人不随意发货,从源头净化危运市场。
职能交叉造成监管盲区 2002年3月15日开始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虽然对各部门职责进行了细分,明确了每一部门应负的职责,但存在多头管理、管而不力的现象。管理主体涉及交通、民航、铁路、公安、质监、安监等10个部门,因此各部门之间在管理职能上存在严重交叉,催生了监管盲区。 笔者了解的一例投诉就反映了此种情况。群众投诉反映某地区生产企业委托无资质的企业运输危险货物,投诉到安全生产委员会后又被转到交通部门,交通部门虽有稽查职责,但要从源头上堵住漏洞,需严禁生产企业委托无资质的企业运输危险货物,而生产企业要由安监部门来查处,交通部门无权干涉。可见,监管盲区是唯利是图者有机可乘的关键一环。
“黑车”夜运太危险 据了解,从事危险品非法运输的有很大一部分是“黑车”。尤其在一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由于没有危险品运输公司,给危运“黑车”创造了机会。据反映,这些地区运液化石油气都是拖拉机、三轮车,而且都是一个人负责全程运输,无押运员。液化石油气极易燃,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危险性极大。 危运“黑车”不但严重扰乱了危险货物运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且还严重威胁到生命财产安全。“黑车”大部分都是濒临报废的车辆,车况根本达不到一级,更别说定期进行二级维护了。“黑车”驾驶员也没有参加过专门培训,对危险货物的运输装卸知之甚少,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自己如何安全脱身、如何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救援都是未知数。这些车辆为躲避稽查,大多在夜间偷运,再加上心里恐慌,不但自身极易发生事故,而且还有可能撞到正常行驶的车辆。
须从源头追究托运人责任 危运“黑车”现象不容小觑,行业管理部门应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发货和装载环节的监管。源头管理是一切管理的重中之重,要督促企业建立发货、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做好“五查验”:查验车辆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件、驾驶员和押运员的危险货物从业人员资质证件,查验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的一致性,查验危险货物运输警示灯具,查验安全告示牌以及警示标志,查验危险货物的包装物(容器)是否由定点企业生产,并在检测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如查验发现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据和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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