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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承运人免责事由
From: 《运输经理世界》2006年第5期总第315期    Author: 赵斌

  在实践中,造成承运人未能全面、完整履行义务的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如果全部由承运人来承担责任,显然有失公平。
  道路客运承运人承担着在约定或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任务。如果承运人未能全面、完整地履行这一义务,是否就一定要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何种情况下可以免责呢?
  承运人未能全面、完整履行义务的主要原因:
  承运人故意或过失造成。如客运班车脱班、晚点;车辆不按约定站点停靠;提供车辆或服务不符约定;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旅客人身财产损失;因承运人过错造成旅客行李物品丢失损坏等。
  旅客自身原因引起的。如旅客未支付或未完全支付运费;旅客利用车厢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旅客在车厢内突发脑溢血、心脏病、精神病等疾病;旅客酗酒、吸毒、自杀、斗殴或故意违反安全规章等造成自身损害;旅客自带物品非承运人责任引起损害等。
  第三人侵害造成的。如承运人受第三人侵害而无法履行义务;旅客受第三人侵害而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包括受到车厢外第三人的侵害和车厢内被抢劫、绑架、强奸、拘禁、殴打、谋杀等)。
  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如因发生战争、暴乱、罢工、交通堵塞等原因造成车辆不能运行;运行中突遇暴雪、洪水、台风、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桥梁跨塌、地面沉陷等情况造成车辆中断运行等。

  法律法规对免责事由的规定
  对道路客运承运人免责问题,《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均由旅客承担责任:旅客无票、持无效或不符规定的客票乘车的;隐瞒酒醉、恶性传染病乘车造成污染,危及其他旅客的;夹带危险品或其他政府禁运物品进站、上车、托运的;损坏车站客车设施和设备或造成其他旅客伤害的;自理行包和随身携带的物品丢失、损坏的;客车中途停靠不按时上车造成漏乘错乘的;旅客乘车途中自身病害造成的伤亡和损失;由于旅客原因发生的其他问题。
  已有法律对承运人免责事由规定较简约。《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所列虽然比较详细,但只是部委规章。根据《立法法》,用部委规章来规定的民事免责事由效力不足。

  承运人可免承担责任的事项
  1.属旅客原因。属旅客原因不按时到站乘车的,或旅客违约在先造成的。如旅客无票、持无效客票或不符合规定的客票乘车,或超程乘运、越级乘运又不补交票款的;旅客拒绝接受汽车站安检,坚持随身携带或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如旅客在运输途中突发疾病,或患严重传染疾病,对公共卫生有重大影响和威胁并需强制进行隔离治疗的;旅客在车厢内自伤、自杀,或旅客故意违反乘车安全管理规定造成自身伤害的;旅客违法犯罪造成的。如旅客是正在被侦查机关通辑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旅客利用车厢进行非法活动的;旅客自身过错造成自带物品毁损、灭失的。如旅客携带违禁物品被有关部门查获收缴的,行包包装完整而内部缺损、变质的。
  2.属不可抗力原因。包括两种情况:暴雪、洪水、台风、地震、泥石流、等自然因素引起的不可抗力;战争、暴乱、罢工等社会因素引起的不可抗力,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可适用公平原则来平衡旅客和承运人的利益。
  3.属第三人原因。旅客受第三人侵害的情况较复杂,一般承运人不能免责。但如果在此过程中,承运人对旅客尽到了告知义务、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及救助义务,可减轻或免于承担责任。要指出的是,对于上述免责事项,承运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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