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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与自由
From: 《运输经理世界》2006年第1期总第311期    Author: 撰文/卞文…

某市交通管理部门为规范交通秩序,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300元。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一时间交通秩序明显好转,市民满意。省内外不少城市来取经、学习。

但与此同时,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节目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却认为是由于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又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该市治理交通秩序的这一举措引起社会争议。

该市出台交通管理新举措的初衷是维护交通秩序,但所引起的负面效应却发人深思。

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即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法律,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采取行政措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该市让公民代为收集违章违规证据,并通过媒体曝光的方式显然于法无据,因此不具有合法性。

诚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具有自由量罚权,但自由行使也必须依法进行。与法律要求公民(行政相对人)行使自由权必须有一个限度一样,超过了限度就不再是国家法律许可和保障的行为,反而要受到法律的禁止和限制。行政机关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既不能以牺牲公民的自由、平等和社会公正为代价去维持秩序,也不能牺牲正常的秩序去满足行政相对人无限的自由。应当有利于或至少无害于社会和国家,应当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自由。

为了实现行政目标而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时,则应将负面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通过电视台播出照片和录像资料,侵犯了的公民隐私权、肖像权等合法权利——而这与违章行驶、停放行为无直接关联——从而牺牲了人们的自由,损害了公民更多更重要的法益,违背了行政法治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要求,因此是不可取的。

秩序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是社会发展所应追求的基本价值。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是法的目的或职能,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是法的作用,而能够指导、评价、制裁人的行为等等,则是法自身的功能。

但是,秩序价值仅仅是法的价值之一,它绝不是法的惟一价值,更非法的终极价值。

在法的基本价值中,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需要,处于法的价值的顶端。法律必须承认、尊重和维护人的自由权利。

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成为位于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

秩序则居于自由、正义之下,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规制。所以,秩序应当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践踏自由和正义的法律被认为是“恶法非法”。如果片面强调秩序价值的惟一性,实际上就等于为国家的强权、暴政和统治阶级的任性寻找借口。因此,法的秩序价值必须与法的其他价值相协调。

当法的秩序价值与自由价值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当坚持法的正当性优先,而不是法的秩序性优先;坚持法的道德、正义原则优先,而不是法的秩序、安全原则优先。

法律所建立和维护的秩序,应当体现人类之道德正义,体现人权、自由和平等精神,体现公共利益和人类幸福,而不是背离人类终极价值和其他一般价值。也就是说,任何法律和管理措施都不能以牺牲人们的自由、平等和社会公正为代价,妄图以此维持“秩序”。

(编辑/吴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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