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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的拒载权
From: 《运输经理世界》2006年第2/3期总第313期    Author: 赵斌

  承运人作为向旅客提供位移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全面完整地履行客运合同规定的义务,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拒载的。但从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也存在一些例外。

  《合同法》规定:“旅客无票乘车、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旅客如果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交通安全法》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

  道路客运车辆作为一种人员聚集、高速运行的特殊公共场所,对乘坐人员有着特殊的要求。旅客在行使自己乘车权利的同时,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而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承运人享有拒载权。这种拒载权实质上是一种拒绝缔约的权利,一种单方面解除客运合同的权利。如果对以上规定进行归纳,承运人至少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享有拒载运输或劝阻乘车的权利:

  旅客无票乘车、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而又不交付票款的;

  旅客坚持随身携带或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

患严重传染疾病,对公共卫生有重大影响和威胁并需强制进行隔离治疗的;

因酗酒、吸毒等造成精神行为异常,严重影响他人乘车的;

严重违反乘车安全管理规定,影响司乘人员操作,或在车厢内寻衅滋事、无理取闹,经劝阻无效的;

正在被侦查机关通辑的罪犯、犯罪嫌疑人以及利用车厢进行非法活动的;

在没有监护人监护的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等。

  综上所述,承运人接受缔约并不是无条件的,承运人享有的拒载权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作为承运人应当正确行使这种权利,妥善做好说服和解释工作,更好地为旅客提供安全优质周到的服务。

(编辑/运输经理世界:吴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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