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挂靠经营出现上世纪90年代初,1993年,交通部颁布客货运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后,部分经营者走上挂靠之路。同时,运输企业在改革中也实行了单车承包、车辆产权买断、租赁经营等方式。
目前,浙江的经济效益比较好的快速(高速)客运线路基本上实现了公司化经营,而其它线路仍存在多种经营方式。而严格意义上讲,货运市场的监管力度不是很强,货车挂靠规模越来越大。
治理经验
1.实现集约化经营,鼓励公司间合作
嘉兴城乡公交在运行机制上坚持片区经营主体的集约化经营、员工化管理、公交化运营,解决了“散、小、多、乱、差”的单车承包租赁弊端。运营单位可以根据线路需要和客流情况合理安排运力和自行调节动力,整合了客运资源,优化了运力结构,规范了经营行为,提高了车辆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
海宁市运管部门和运输企业在5年前就开始清挂,严格控制车辆转包,防止层层加价转包,杜绝了最终经营者的负担无法承受所引起的矛盾。
2.城乡公交一体化为治理挂靠积累了经验
例如,新昌县对全县各条营运线路划分为几大营运区域,采用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竞争各区域的经营权。取得区域经营权后,必须实行公司化经营,不准单车承包或变相承包。原车主在核定的期限内允许继续经营至期满,也可兼并入股,还可融资入股。同时允许单位或个人收购,兼并一个区或数个区域成立规范的股份制公司,实行统一调度,统一票价,统一核算,统一缴纳规费,统一车辆标识等。
在绍兴城区和绍兴县,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公交客运网络,对原城乡客运班线全部按公交化方式进行改造。实行同一线路,同一车型,同一票价,同一车辆颜色,管理部门对公司实行动态考核管理。
3.通过货运市场专项整治,打击外挂取得阶段成效
4个月以来,在全省交通、公安、工商、税务、经贸系统的共同努力下,整治取得了初步成果。专项整治第二阶段,全省9千余辆、5万多吨位的外省籍货运车辆办理了驻点经营。许多物流公司比如华宇物流公司在浙江省分别在各个地区都开办了运输公司,车辆牌照都变成了浙江省所在地牌照,车辆回归明显。
下一步计划
1.为充分发挥旅客运输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规范运输企业的承包行为,强化运输企业在承包管理上的责任,防止运输企业把市场竞争的风险不合理地转移给承包人,防止承包人变相挂靠和私自倒卖客运车辆及其经营权的行为,维护客运车辆及线路经营权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规范道路客运企业客运车辆和线路经营权承包要求。
(1)规范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明确客运线路经营权属于企业,营运车辆由企业购买,但出资比例企业必须达到51%以上。企业应当按月收取运营管理费用和承包费用。承包合同应提示随着市场开放、同方向线路将增加、班时班次调整、竞争可能加剧带来的各种风险,并规定不同风险的分担原则。承包合同必须体现驾驶员从业资格、车辆技术管理、安全管理、旅客运输规范等客运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履行承运人保险的义务;承包合同应确保承出包双方在经济上的平等地位,通过明确终止合同的条件和不同情况下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达到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平衡,既防止承包者变相挂靠或私下转包损害企业利益,也防止企业通过承包转移市场开放带来的全部风险;承包合同期限不能超过行业管理部门对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经营期限。承包合同应明确规定承包人的转包行为是违约行为,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防止出现新的私下转包现象。承包人和司乘人员应是企业的职工,要签订劳动合同。
(2)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客运企业负有驾驶员管理的责任,即负责驾驶员聘用、培训、教育和日常管理;负有车辆维护监督的责任,即企业有权根据行业标准和规定,监督承包人按规定进行车辆技术维护工作。合同应当明确规定,承包人不得鼓励驾驶员超速、超载、疲劳,不得鼓励超期维护车辆等规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合同应当规定承包人负有一切维护客运安全的义务。
(3)对于承诺公司化经营的招投标线路或直接许可线路,企业违反承诺、擅自承包经营的,企业必须中止承包合同,重新按承诺要求经营,由此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2.为实现集约化,制订优化长途客运班线网络体系方案
方案指出,浙江客运市场中,承包经营仍为主要经营方式,市场无序竞争现象依然比较严重,运行效率、运营效益不高等。为加快客运增长方式的转变,优化客运网络和运输组织方式,提高班线运营效率和客运市场服务水平,今后五年内,要通过适当从严控制班线新增、推进客运班线整合、优化客运班线网络等手段,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网络优化、快速高效、竞争力强的道路中长途客运班线网络体系。通过五年努力,建立起运力充足、结构优化、集约高效、布局合理、服务优质、安全环保的道路旅客运输体系,在全国率先实现道路旅客运输业的现代化。
3.为规范车辆外挂,出台《驻点浙江省经营外省籍车辆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4.为实现专业化经营,推行货运车辆公路养路费包缴工作
(1)专业运输企业、载重量在5吨(含)以上的货运车辆,可以一个自然年为单位,对公路养路费实行全年不低于10个月的包缴。(2)实行包缴的车辆,应在连续缴满应缴月份的养路费后,凭养路费缴讫凭证向当地公路稽征部门申领剩余月份的养路费专用包缴证。(4)实行包缴的车辆不得调换、顶替、报停、封存。对发现存在上述问题的包缴车辆,一律取消包缴资格,并按全年12个月征收养路费,同时依法处以滞缴金、罚款。
治理挂靠的政策
1.为解决客运挂靠,要求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要在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对企业的车辆进行逐一对照清理,重点清理只承包经营权、车辆仍由承包者全额出资购买的挂靠行为。运输企业要与挂靠车辆解除挂靠合同或协议,挂靠车辆不得再以挂靠企业的名义经营。企业可采取出资收购或车辆作价入股的形式,将挂靠车辆产权转为企业所有,重新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各道路客运企业要进一步明确企业是市场主体,承担运营风险,驾乘人员仅是企业职工,要彻底解决企业只收“挂靠费”、“管理费”,不承担市场风险的问题。
2.为严禁再发生任何形式的新增班线客车挂靠,凡在今后新增的班线的车辆、到期续营班线车辆和在本通知下发之日三个月后高速快客车辆仍有挂靠车辆的,一经发现,原审批线路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按相关承诺进行处理,有关企业在三年内不再予以新增班线。无论是经营高速公路客运还是普通客运,其双方签订的合同均视为无效。对于承诺公司化经营的招投标线路或直接许可线路,企业违反承诺、擅自进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必须中止承包合同,重新按承诺要求经营,并由此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3.为解决货车从企业挂靠经营到车辆跨省外挂现象,浙江省在新的《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对车辆外挂实施备案登记,规费差额补征、联托运、货运代理、仓储服务重新纳入站场经营许可,实现有效管理。(1)运用经济杠杆,政策治挂,通过经济杠杆吸引和引导外挂车辆回流。(2)加强横向联系,协同治挂,及时对外省车辆状况实施抽检。(3)运用行政手段,严查外挂。由于车辆外挂的巨大经济诱因,整治外挂车辆,还必须要有行政手段配合,形成一边打、一边拉的势态,迫使外挂车辆回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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