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一:
经营主体与决策权的是否错位?
12家旅游汽车公司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它本应面对市场,承担一切市场经营的投资与风险,做出与市场相对应的经营策略。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由于历史原因,1800多辆旅游汽车中的绝大多数是挂靠车辆,事实的市场经营主体是1000多位旅游“车主”。“中心”成立后,12家汽车公司的法人代表进入了“中心”理事会负责统一决策。因此,在“车主”和“公司”之间存在着经营主体与决策权的错位的争议。
焦点二:
权力的集中是否滋生腐败?
相关人士认为,“中心”是服务机构,不用承担经营风险而可获得有偿回报,“中心”的某个网点出现的违规操作及腐败问题是可能的,一旦存在“黑箱操作”,对“中心”及十二家汽车公司造成名誉损失,而直接的经济损失则可能是“车主”。
焦点三:
服务质量和司机管理是否能够保证?
《运输经理世界》了解到,“中心”让“车主”的经营变得相对稳定而机会珍贵,可能会促使“车主”更多地从自我出发看待问题,提高服务质量的自觉性不高。另外,“中心”及十二家汽车公司对驾驶员都没有控制权,真正控制的是挂靠经营的“车主”。司机的就业门路不是“中心”提供的,司机对“中心”缺乏忠诚度和责任感。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节选)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颁布与实施日期:2006年5月30日)
五、整顿旅游客运汽车市场,切实加强旅游客运汽车监管
(十四)加强对旅游客运汽车运力总量调控,建立健全旅游客运汽车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旅游市场客流量,编制本年度全省旅游客运运力总量控制计划。明确省和市县旅游客运汽车审批管理权限,实行旅游客运汽车资源统一配置和省内无障碍通行的管理方式。
整顿和规范旅游客运市场,严格按照车辆经营期限,实行年度审验,对审验不合格或超过经营期限的车辆,强制其退出市场。严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管理,严禁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依法查处有偿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行为。
新增的旅游汽车一律采取无偿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标。
(十五)规范旅游客运汽车市场。推进旅游汽车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重点解决旅游车挂靠经营问题,引导和鼓励有实力的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购并、股份合作等形式,变挂靠车辆为公司车辆。禁止旅游客运汽车公司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及收取高额承包金的作法转让旅游客运汽车经营权。
改革旅游汽车调度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在海口、三亚等市县组建若干个不同企业主体、不同监管机制的旅游汽车调度中心。鼓励旅行社使用取得运营资格的自有旅游交通工具,从事旅游运营。
对租用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以外的汽车从事旅游运输活动的旅行社和未经旅游客运汽车公司委派,私自承揽旅游运输业务的旅游车辆业主和驾驶人员,严格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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